我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发展史起步较晚,在发展历程中也不乏很多问题的出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很多问题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尽管说我国经济市场趋于成熟,但是在实践中,公司并购的法律风险依然存在,如何防范也成为了热门的话题和社会的关注焦点。
公司并购重组风险及防范举措
一、并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1、财务风险:财务报表是并购中进行评估和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整个并购交易也就显得至关重要,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会影响到买方的权益。因此,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2、合同风险: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只有到了目标公司依法需要履行合同责任时才会暴露出来。如果在签订并购合同时买方不将这部分未披露的待履行合同考虑在内的话,在风险可能变为现实后将毫无疑问地降低目标公司的价值。
3、诉讼仲裁风险:如果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从而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
4、客户关系风险:兼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利用目标公司原有客户,节省新建企业开发市场的投资,目标公司原客户的范围及其继续保留的可能性,则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预期盈利。从另一角度讲,缺乏融洽的客户关系,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目标公司交割后的运营。
5、人力资源风险:目标公司人力资源情况也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诸如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
6、交易保密风险:正因为并购交易的双方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所以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作为减小风险的一个主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该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诸如配方流程、营销网络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标公司以及卖方产生致命的威胁。
7、资产价值风险:公司并购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交易的核心。但是所有权问题看似简单,实现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公司资产财实是否相符、库存可变现程度有多大、资产评估是否准确可靠、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交割前的资产的处置(分红、配股)等都可能会使买方得到的资产与合同约定的价值相去甚远。
8、法律变动风险:随着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包括并购法律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将逐步出台,而企业的一项并购行为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并购行为并不能短时间内完成。因此,企业并购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也是应当考虑的风险之一。
9、商业信誉风险: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很难通过帐面价值来体现。然而目标公司在市场中及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有无存在信誉危机的风险,则是反映目标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兼并一个信誉不佳的公司,往往会使并购方多出不少负担。
10、注册资本问题:根据实务经验,现实中存在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
企业并购重组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继受股东因发起人股东未出资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并购交易中的风险避让
1、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是指并购协议风险中避让的四类重要条款,这四类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异常激烈的讨价还价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充分保护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陈述与保证:在合同中,双方都要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与保证。其目的有二:公开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承担责任。
由于这些资料和信息有些具有保密性质,实践中,卖方往往要与买方就此达成专门的保密协议。需要披露的事项就卖方来讲包括目标公司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情况、合同关系、劳资关系以及保险、环保等重要方面。
就买方来说,陈述与保证则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买方的组织机构、权利无冲突及投资意向等。通过上述约定,保护双方、主要是买方在后期调查阶段发现对方的陈述与保证和事实有出入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价格、主张赔偿或退出交易等方式来避免风险。
卖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到交割前一段时间里,卖方则应作出承诺,准予买方进入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发行股票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卖方如不履行承诺,买方同样有权调整价格、主张赔偿或者退出交易。
交割的先决条件:在并购协议中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这样的规定对于交易双方都有益处,避免了因一方微小的履行瑕疵而被对方作为终止合同的把柄。
赔偿责任:对于交易对手的履行瑕疵,并非无可奈何。合同还可以专设条款对受到对方轻微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通过扣减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来进行弥补或赔偿。我们还可以在合同中加入限制赔偿条款,即把诸如环保、经营范围等政策性风险以及善意隐瞒的责任限制在特定的时间或项目内,将并购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降到最小。
2、防范风险的相关法律制度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是西方并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方法,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有效地避让并购交易中的风险,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三人保证: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以降低债务不履行而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风险,有适用保证的必要。保证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担保,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但债权人不能对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在这一点上,保证不同于物权担保。
物权担保:在特定财产上成立的物权担保,其效力直接作用于担保标的物,取得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变价担保物的形式取得担保物质的交换价值,以防止、避免或者弥补因债务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债权受偿不能的风险。
公司并购重组往往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并且交易环节繁杂,在实务操作前应慎重决定、多方面的考量与预估,统筹规划,做好可行性分析研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盲目的投资。